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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栏目:社会及经济法类 宣布时间:2021-12-10 10:11 编辑:宛诗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宣布;凭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则的决定》修订;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则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运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效劳。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组成工程不可支解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效所必须的设备、质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效劳,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规模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生长革新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宣救济行。
第四条 国务院生长革新部分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事情,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运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分,凭据划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运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长革新部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凭据划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运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运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分有关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财务部分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运动有关的监察工具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合,为招标投标运动提供效劳。招标投标交易场合不得与行政监督部分保存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勉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事情人员以任何方法不法干预招标投标运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批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规模、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审批、批准。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应当实时将审批、批准确定的招标规模、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分。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果真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庞大、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情况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接纳果真招标方法的用度占项目条约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在审批、批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分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划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接纳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法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效劳,不然将影响施工或者功效配套要求;
(五)国家划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划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划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划定的招标人具有体例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庞洪水平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生长革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分,凭据划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署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治理。
第十二条 招标署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命量的具备体例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署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规模内开展招标署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法干预。
招标署理机构署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划定。招标署理机构不得在所署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署理投标,也不得为所署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条约,条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第十五条 果真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宣布招标通告、体例招标文件。
招标人接纳资格预审步伐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宣布资格预审通告、体例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通告和招标通告,应当在国务院生长革新部分依法指定的媒介宣布。在差别媒介宣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通告或者招标通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宣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不得收取用度。
体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生长革新部分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凭据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划定的时间、所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用度应当限于赔偿印刷、邮寄的本钱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凭据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要领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划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实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接纳资格后审步伐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标准和要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须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体例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缺乏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复;作出回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运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体例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强制性划定,违反果真、公正、公正和老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划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包管金的,投标包管金不得凌驾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包管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包管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包管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体例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体例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加入受托体例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体例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盘算要领。招标人不得划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效劳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规模内的工程、货物、效劳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且抵达国家划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可确订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效劳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庞大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凭据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凭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体例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凭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计划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包管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实时宣布通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包管金的,招标人应当实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用度,以及所收取的投标包管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对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条约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接纳差别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对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分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保存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入投标。
单位卖力人为同一人或者保存控股、治理关系的差别单位,不得加入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划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包管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取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包管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凭据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纪录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加入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爆发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革的,应当实时书面见告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划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勾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勾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凭据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接纳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勾通投标:
(一)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体例;
(二)差别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治理投标事宜;
(三)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治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纪律性差别;
(五)差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差别投标人的投标包管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勾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勾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体现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体现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便当;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接纳的其他勾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法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划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划定的以其他方法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卖力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划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时间、所在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就地作出回复,并制作纪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治理步伐。具体标准和步伐由国务院生长革新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分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划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法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体现等任何方法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加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划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划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应当凭据划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简直定方法、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运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分的事情人员不得担当本部分卖力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庞大、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接纳随机抽取方法确定的专家难以包管胜任评标事情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体现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凭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庞洪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凌驾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敷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历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可继续评标的,应当实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标准和要领,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划定的评标标准和要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体现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宣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凌驾标底上下浮动规模作为反对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反对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卖力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配合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切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划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差别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本钱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勾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寄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盘算过失,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须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接纳书面形式,并不得凌驾投标文件的规模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体现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凌驾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差别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差别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差别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差别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复;作出回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运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可履行条约、不凭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包管金,或者被查实保存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切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凭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爆发较大变革或者保存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标准和要领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划定签订书面条约,条约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条约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包管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包管金的,中标人应当凭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包管金不得凌驾中标条约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凭据条约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划分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凭据条约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要害性事情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卖力,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担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运动不切合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须要的证明质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划定事项投诉的,应领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回复期间不盘算在前款划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分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处理。
行政监督部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事情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盘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质料或者以不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分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分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视察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须要时,行政监督部分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运动。
行政监督部分的事情人员对监督检查历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划定处分:
(一)依法应当果真招标的项目不凭据划定在指定媒介宣布资格预审通告或者招标通告;
(二)在差别媒介宣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通告或者招标通告的内容纷歧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凭据划定宣布资格预审通告或者招标通告,组陈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处分。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睿
(一)依法应当果真招标而接纳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切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划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加入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署理机构在所署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署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体例标底的中介机构加入受托体例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体例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凌驾本条例划定的比例收取投标包管金、履约包管金或者不凭据划定退还投标包管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勾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勾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划定处分。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罱鸲钇揪菡斜晗钅刻踉冀鸲钜勒照斜晖侗旯嬖蚨ǖ谋壤趟。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划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取消其1年至2年内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勾通投标;
(三)勾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勾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划定的处分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勾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行政规则对勾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分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划定处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罱鸲钇揪菡斜晗钅刻踉冀鸲钜勒照斜晖侗旯嬖蚨ǖ谋壤趟。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取消其1年至3年内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划定的处分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凭据划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划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事情人员以任何方法不法干预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按期限内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标准和要领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体现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反对的投标不提出反对意见;
(七)体现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取消担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凭据划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条约;
(五)在订立条约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条约,在签订条约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凭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包管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包管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凭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条约,条约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纷歧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划分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划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要害性事情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质料或者以不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凭据划定对异议作出回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运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责令纠正,拒不纠正或者不可纠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应当依法通告对招标人、招标署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审批、批准部分不依法审批、批准项目招标规模、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分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划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凭据划定处理投诉、不依法通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和有关行政监督部分的事情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国家事情人员利用职务便当,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体现等任何方法不法干预招标投标运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果真招标的项目不果真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法不法干预评标运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法不法干预招标投标运动。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运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可接纳调解步伐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 附  
第八十二条 招标投标协会凭据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运动,增强行业自律和效劳。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执法、行政规则对政府采购货物、效劳的招标投标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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