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划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执法、行政规则建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执法、行政规则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执法建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执法建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治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工业等实施实质性全面治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合,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机构、场合,包括:
(一)治理机构、营业机构、效劳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合;
(三)提供劳务的场合;
(四)从事建筑、装置、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合;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机构、场合。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署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条约,或者贮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署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工业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凭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凭据交易运动爆发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凭据劳务爆发地确定;
(三)转让工业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凭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凭据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合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凭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凭据分派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凭据担负、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合所在地确定,或者凭据担负、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治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工业等。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盘算,以权责爆发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用度,岂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用度;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用度,纵然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用度。本条例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用度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派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凌驾或者低于投资本钱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钱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宽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钱币形式,包括牢固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禁绝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钱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凭据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凭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质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装置、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包管、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效劳、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署理、卫生保健、社区效劳、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效劳运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工业收入,是指企业转让牢固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工业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有划定外,凭据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派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凭据条约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牢固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凭据条约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凭据条约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钱币性资产、非钱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凭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划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幻魅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法销售货物的,凭据条约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装置、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连续时间凌驾12个月的,凭据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事情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接纳产品分成方法取得收入的,凭据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凭据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爆发非钱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工业、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派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工业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务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务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有划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执规律则等有关划定,凭据国务院划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治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效劳历程中,向特定工具收取并纳入财务治理的用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等有关划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务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划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划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务性资金。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切合生产经营运动通例,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本钱的须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爆发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天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爆发当期直接扣除;资天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本钱,不得在爆发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用度或者工业,不得扣除或者盘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划定外,企业实际爆发的本钱、用度、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本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运动中爆发的销售本钱、销货本钱、业务支出以及其他泯灭。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用度,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运动中爆发的销售用度、治理用度和财务用度,已经计入本钱的有关用度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爆发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运动中爆发的牢固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工业损失,呆账损失,幻魅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爆发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包管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的划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本钱、用度、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运动中爆发的与生产经营运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爆发的合理的人为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人为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金,包括基自己为、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人为,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包管费、基本医疗包管费、失业包管费、工伤包管费、生育包管费等基本社会包管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增补养老包管费、增补医疗包管费,在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划定的规模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划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宁静包管费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划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包管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包管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运动中爆发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用度,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牢固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华抵达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爆发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爆发的合理的借款用度,应看成为资天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本钱,并依照本条例的划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运动中爆发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刊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凌驾凭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盘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钱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钱币性资产、欠债凭据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爆发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本钱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派相关的部格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爆发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凌驾人为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凌驾人为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有划定外,企业爆发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凌驾人为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凌驾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爆发的与生产经营运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凭据爆发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凌驾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爆发的切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有划定外,不凌驾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凌驾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执法、行政规则有关划定提取的用于情况;ぁ⑸指吹确矫娴淖ㄏ钭式,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加入工业包管,凭据划定缴纳的包管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凭据生产经营运动的需要租入牢固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凭据以下要领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牢固资产爆发的租赁费支出,凭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牢固资产爆发的租赁费支出,凭据划定组成融资租入牢固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用度,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爆发的合理的劳动;ぶС,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治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爆发的与该机构、场合生产经营有关的用度,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用度搜集规模、定额、分派依据和要领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用于切合执法划定的慈善运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切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挂号,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生长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切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工业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加入该法人工业的分派;
(九)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民政部分等挂号治理部分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爆发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凌驾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划定盘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赞美助支出,是指企业爆发的与生产经营运动无关的种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审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切合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划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危害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牢固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恒久待摊用度、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本钱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本钱,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爆发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划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解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牢固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治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凌驾12个月的非钱币性资产,包括衡宇、建筑物、机械、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运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牢固资产凭据以下要领确定计税基。
(一)外购的牢固资产,以购置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抵达预定用途爆发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
(二)自行建造的牢固资产,以竣工结算前爆发的支出为计税基;
(三)融资租入的牢固资产,以租赁条约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条约历程中爆发的相关用度为计税基础,租赁条约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条约历程中爆发的相关用度为计税基;
(四)盘盈的牢固资产,以同类牢固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钱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法取得的牢固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
(六)改建的牢固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划定的支出外,以改建历程中爆发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牢固资产凭据直线法盘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牢固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盘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牢固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盘算折旧。
企业应当凭据牢固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牢固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牢固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换。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有划定外,牢固资产盘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衡宇、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械、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运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爆发的用度和有关牢固资产的折耗、折旧要领,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行划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凭据以下要领确定计税基。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置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钱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法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凭据直线法盘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盘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盘算折旧。
企业应当凭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换。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治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钱币性恒久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凭据以下要领确定计税基。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置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抵达预定用途爆发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历程中该资产切合资本化条件后至抵达预定用途前爆发的支出为计税基;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钱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凭据直线法盘算的摊销用度,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执法划定或者条约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凭据划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颐魅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牢固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衡宇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爆发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划定的支出,凭据牢固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划定的支出,凭据条约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牢固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划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牢固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切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抵达取得牢固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牢固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划定的支出,凭据牢固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看成为恒久待摊用度的支出,自支出爆发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理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本钱,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凭据以下要领确定本钱: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法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置价款为本钱;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法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本钱。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历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历程中耗用的质料和物料等。
存货凭据以下要领确定本钱: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法取得的存货,以购置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本钱;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法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本钱;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历程中爆发的质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用度等须要支出为本钱。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本钱盘算要领,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体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要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换。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工业净值,是指有关资产、工业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凭据划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有划定外,企业在重组历程中,应当在交易爆发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凭据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划定的应纳税额的盘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划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执法以及相关划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划定盘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有划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盘算,盘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划定盘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凌驾抵免限额确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法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步伐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划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务部分刊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切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果真刊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缺乏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切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切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挂号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运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挂号审定或者章程划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工业及其孳息不必于分派;
(五)凭据挂号审定或者章程划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工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挂号治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通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工业不保存或者享有任何工业权利;
(七)事情人员人为福利开支控制在划定的比例内,稳定相分派该组织的工业。
前款划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治理步伐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切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运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划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收罗;
7.浇灌、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效劳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生长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划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帮助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划定的口岸码头、机场、铁路、公路、都会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划定的国家重点帮助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划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划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切合条件的情况;ぁ⒔谀芙谒钅,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革新、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规模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商国务院有关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宣救济行。
企业从事前款划定的切合条件的情况;ぁ⒔谀芙谒钅康乃,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划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划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切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凌驾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凌驾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划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切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切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凌驾30万元,从业人数不凌驾100人,资产总额不凌驾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凌驾30万元,从业人数不凌驾80人,资产总额不凌驾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帮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焦点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切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效劳)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划定的规模;
(二)研究开发用度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划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划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划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步伐划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步伐由国务院科技、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商国务院有关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宣救济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划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用度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爆发的研究开发用度,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凭据划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凭据研究开发用度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凭据无形资产本钱的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顿残疾人员所支付的人为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顿残疾人员的,在凭据支付给残疾职工人为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凭据支付给残疾职工人为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规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包管法》的有关划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顿国家勉励安顿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人为的加计扣除步伐,由国务院另行划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接纳股权投资方法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凭据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确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缺乏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接纳缩短折旧年限或者接纳加速折旧的要领的牢固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牢固资产;
(二)终年处于强震动、高腐化状态的牢固资产。
接纳缩短折旧年限要领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划定折旧年限的60%;接纳加速折旧要领的,可以接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划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质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切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质料占生产产品质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划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情况;ぷㄓ蒙璞钙笠邓盟坝呕菽柯肌贰ⅰ督谀芙谒ㄓ蒙璞钙笠邓盟坝呕菽柯肌泛汀赌静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划定的情况;ぁ⒔谀芙谒⒛静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缺乏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划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划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划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商国务院有关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宣救济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差别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盘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用度;没有单独盘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划定盘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执法划定或者条约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钱币支付和非钱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凭据权责爆发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本钱、用度的应付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划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缺乏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标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治理税务挂号或者临时税务挂号,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署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凭据划按期限治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划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见告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盘算依据、盘算要领、扣缴期限和扣缴方法。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爆发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爆发地。在中国境内保存多地方得爆发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种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法等见告该纳税人。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解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保存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凭据公正成交价格和营业通例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要领,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凭据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订价的要领;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凭据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订价的要领;
(三)本钱加成法,是指凭据本钱加合理的用度和利润进行订价的要领;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凭据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要领;
(五)利润支解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接纳合理标准进行分派的要领;
(六)其他切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凭据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配合爆发的本钱,告竣整天职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本钱时,应当凭据本钱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划定的期限内,凭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本钱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本钱不得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订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订价原则和盘算要领,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凭据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告竣的协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用度的制定标准、盘算要领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工业、工业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视察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视察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订价方法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视察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视察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法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划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用度的制定标准、盘算要领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视察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审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接纳下列要领: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审定;
(二)凭据企业本钱加合理的用度和利润的要领审定;
(三)凭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审定;
(四)凭据其他合理要领审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凭据前款划定的要领审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解审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划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简单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配合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抵达第(一)项划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组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划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划定税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送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法予以赔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欠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送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行划定。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凭据税收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解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划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凭据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盘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划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划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盘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切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爆发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解。
第七章 征收治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挂号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划定挂号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盘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步伐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合,应当同时切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合的生产经营运动负有监督治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应各机构、场合的收入、本钱、用度和盈亏情况。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审定。
企业凭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划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凭据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凭据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凭据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凭据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要领预缴。预缴要领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划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钱币盘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凭据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盘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凭据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盘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凭据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盘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划定的所得的,应当凭据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盘算应纳税所得额,再盘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宣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宣布前已经完成挂号注册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建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划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务部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